《意见》明确,生鲜肉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经营的生鲜肉质量安全负责。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证件,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按规定查验生鲜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有效质量安全证明文件。从事生鲜肉配送业务的屠宰或者专门企业,在肉品首次进入市场前应当到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冷库经营者对承储的冷冻肉,应当查验并留存存货人的相关资质或者身份证明、肉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凭证,并做好肉品名称、来源、数量、存储时间等记录。对进口肉,还要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肉品中文标签或说明书等。手续不全的,禁止承储。
《意见》要求,进入市场销售的生鲜肉应当具有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凡从事生鲜肉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到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生鲜肉经营备案。从事生鲜肉经营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屠宰、批发企业购进生鲜肉,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生鲜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凭证。禁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生鲜肉。
《意见》提出,要结合实际,集中力量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病害肉、走私肉、非法添加瘦肉精、掺杂使假等肉品经营中的突出问题,消除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要加强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强化行刑衔接,依法从严从快惩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