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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2799—2015 绿色食品 畜肉

      来源:《肉业产业资讯》    2016年第2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畜肉(包括猪肉、牛肉、羊肉、马肉、驴肉、兔肉等)的鲜肉、冷却肉及冷冻肉;不适用于畜内脏、混合畜肉和辐照畜肉。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肉及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江西省玉山县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大众肉联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延灿、李伟红、王冬根、王玉东、张志华、胡丽芳、赖艳、罗林广、聂根新、董秋洪、魏益华、涂田华、刘珂、邵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畜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畜肉(包括猪肉、牛肉、羊肉、马肉、驴肉、兔肉等)的鲜肉、冷却肉及冷冻肉;不适用于畜内脏、混合畜肉和辐照畜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住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GB/T 20746  牛、猪肝脏和肌肉中卡巴氧、喹乙醇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9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62  畜禽肉中林可霉素、竹桃霉素、红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克林霉素、螺旋霉素、吉它霉素、交沙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2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320  动物源食品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471  绿色食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NY/T 472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 473  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1055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NY/T 1056  绿色食品  贮存运输准则
  NY/T 1892  绿色食品  畜禽饲养防疫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肉眼可见异物
  肉品上不能食用的病变组织、胆汁、淤血、浮毛、血污、金属、肠道内容物等。
  4  要求
  4.1  产地及原料要求
  产地环境、活畜养殖管理以及屠宰加工用水,应分别符合NY/T 391、NY/T 471、NY/T 472、NY/T 473、NY/T 1892以及GB 5749的规定。
  4.2  屠宰加工要求
  4.2.1  屠宰
  活畜应按照NY/T 473和NY/T 1892的规定,经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屠宰。
  4.2.2  预冷却
  活畜屠宰后24h内,肉的中心温度应降到4℃以下。
  4.2.3  分割
  预冷却后的畜体分割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
  4.2.4  冻结
  需冷冻的产品,应在-28℃以下环境中,其中心温度应在24h~36h内降到-15℃以下。
  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鲜畜肉(冷却畜肉) 冻畜肉(解冻后) 检验方法
组织状态 肌肉有弹性,经指压后凹陷部位立即恢复原位。 肌肉经指压后凹陷部位恢复慢,不能完全恢复原状。 将样品置于洁净托盘中,在自然光下,目视检查组织状态、色泽,肉眼可见异物,用鼻嗅其气味。
色泽 表皮和肌肉切面有光泽,具有畜种固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畜种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肉眼可见异物 不得检出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 ≤77 GB 18394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 GB/T 5009.44
  4.5  兽药残留及限量
  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同时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兽药残留限量                      单位为微克每千克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氟苯尼考(florfenicol) ≤100 GB/T 20756
甲砜霉素(thiamphenicol) ≤50 GB/T 20756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不得检出(<0.1) GB/T 20756
磺胺类(以总量计)(sulfonamides) 不得检出(<40) GB/T 20759
泰乐菌素(tylosin) ≤200 GB/T 20762
呋喃唑酮代谢物(AOZ) 不得检出(<0.25) 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 不得检出(<0.25) 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呋喃妥因代谢物(AHD) 不得检出(<0.25) 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呋喃西林代谢物(SEM) 不得检出(<0.25) 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喹诺酮类(以总量计)(quinoloncs) 不得检出(<3) GB/T 21312
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单个或复合物)(tetracycline/oxyteracycline/chlortetracycline) ≤100 GB/T 21317
强力霉素(doxycycline) ≤100 GB/T 21317
喹乙醇代谢物(以3甲基喹恶林-2-羧酸计)(MQCA) 不得检出(<0.5) GB/T 20746
伊维菌素(lvermectin) ≤10 GB/T 21320
盐酸克伦特罗(clenbuterol)a 不得检出(<0.25)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a 不得检出(<0.25)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沙丁胺醇(salbutamol)a 不得检出(<0.25)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西马特罗(cimaterol)a 不得检出(<0.25)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a兔肉不检测此项。
  4.6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1×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100 GB 4789.3
沙门氏菌 0/25g GB 4789.4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不得检出 GB/T 4789.6
  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执行。
  5  检验规则
  绿色食品申报检验应按照本标准4.3~4.7以及附录A所确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其他要求应符合NY/T 1055的规定。
  6  标签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应符合GB/T 191和NY/T 658的规定。
  7.2  运输和贮存
  7.2.1  运输过程应符合NY/T 1056规定。应使用卫生并具有防雨、防晒、防尘设施的专用冷藏车船运输,运输过程中应控制运输温度,鲜肉和冷却肉为0℃~4℃,冷冻肉为-18℃,温度变化为±1℃。
  7.2.2  冻肉贮存于-18℃以下的冷冻库内,库温昼夜变化幅度不超过1℃。
  7.2.3  鲜肉和冷却肉应贮存在-2~4℃、相对湿度85%~90%的冷却间。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绿色食品畜肉产品申报检验项目
  表A.1规定了除本标准4.3~4.7所列项目外,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绿色食品生产实际情况,绿色食品申报检验还应检验的项目。
  表A.1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绿色食品畜肉产品申报检验必检项目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序号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1 总砷(以As计) ≤0.5 GB/T 5009.11
2 铅(以Pb计) ≤0.2 GB 5009.12
3 镉(以Cd计) ≤0.1 GB/T 5009.15
4 总汞(以Hg计) ≤0.05 GB/T 5009.17
5 铬(以Cr计) ≤1.0 GB/T 5009.12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15年5月21日发布,2015年8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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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绿色食品 畜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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