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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33-2015

      来源:《肉业产业资讯》    2016年第8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代替GB 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2733—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贝类毒素限量;
  ——修改了农药残留量;
  ——增加了兽药残留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
  2  技术要求
  2.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水产品应有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
气味 具有水产品应有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水产品正常的组织状态,肌肉紧密、有弹性
  气味具有水产品应有气味,无异味
  状态具有水产品正常的组织状态,肌肉紧密、有弹性
  2.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挥发性盐基氮a/(mg/100g)
海水鱼虾≤
海蟹≤
淡水鱼虾≤
冷冻贝类≤
 30
25
20
15
  GB 5009.228
组胺a/(mg/100g)
高组胺鱼类b≤
其他海水鱼类≤
 40
20
  GB/ T 5009.208
a不适用于活体水产品。
b高组胺鱼类:指鲐鱼、鲹鱼、竹荚鱼、鲭鱼、鲣鱼、金枪鱼、秋刀鱼、马鲛鱼、青占鱼、沙丁鱼等青皮红肉海水鱼。
  2.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2.4  贝类毒素限量
  贝类中贝类毒素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贝类毒素限量
项目 限量 检验方法
麻痹性贝类毒素(PSP)/(MU/g)
贝类≤
 4  GB/T 5009.213
腹泻性贝类毒素(DSP)/(MU/g)
贝类≤
 0.05  GB/T 5009.212
  2.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2.5.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2.5.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2.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  其他
  3.1  贝类、淡水蟹类、龟、鳖、黄鳝应活体加工,其冷冻品应在活体状态下清洗(宰杀或去壳)后冷冻。
  3.2  冷冻动物性水产品应贮存在—18℃或更低的温度下,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库贮存。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2016年11月13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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