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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冷库管理规范 NY/T 3225—2018

      来源:《肉业产业资讯》    2019年第5期
 
内容摘要: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1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全国商业冷藏科技情报站、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商贸分会、中国农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大汉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华商国际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丹弗斯自动控制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天诺冷冻门有限公司、中南焦作氨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海益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干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曹阳、孔凡春、尹从绪、金涵、何计国、李晓燕、刘群生、徐朋权、田禾、李素梅、任传林、孟运婵、刘欣、黄志华、姜卫柽、田喜战、侯子午、姚钦忠、高胜普、张朝明。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用冷库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库房管理、产品加工和储存管理、制冷系统运行管理、电气给排水系统运行管理、安全设施管理、人员要求、建筑物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屠宰企业对其屠宰的畜禽产品首次进行冷却、冻结加工和冷藏的冷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GB 2893  安全色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T 13462  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
  GB 28009  冷库安全规程
  GB/T 30134  冷库管理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AG 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冷库
  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温功能的仓储用建筑物,包括库房、制冷机房、变配电室等。
  3.2  库房
  冷库建筑群的主体,包括冷加工间、冷藏间及直接为其服务的建筑(如楼梯间、电梯间、穿堂等)。
  3.3  制冷机房
  用于放置制冷设备和操作系统及其相关设施的房间,包括制冷机器间、设备间和控制室、变配电室和机修室等。
  3.4  制冷设备
  制冷压缩机、油分离器、冷凝器、储液器、中间冷却器、气液分离器、低压循环桶、集油器、蒸发器、空气分离器等制冷系统所用设备的总称。
  3.5  制冷系统
  通过制冷设备及专用管道、阀门、自动化控制元件、安全装置等连接在两个热源之间工作,用于制冷目的的总成。
  4  基本要求
  4.1  冷库管理应遵循GB 28009的规定。
  4.2  冷库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如电梯工、制冷工、叉车工、电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4.3  畜禽屠宰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岗位责任等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4.4  冷库宜采用能量综合利用技术,如热回收技术等。
  4.5  畜禽屠宰企业宜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库存管理信息系统及可追溯管理信息系统。
  4.6  畜禽屠宰企业应对库房建筑、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应及时排除发现的问题。
  4.7  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升级后,畜禽屠宰企业应更新相应的维护及操作规程等,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4.8  畜禽屠宰企业应在厂区特定的位置设立安全标识,其安全色应符合GB 2893的规定。
  4.9  应按规定的时间、温度完成屠宰的畜禽产品的冷却/冻结加工,并应记录畜禽产品中心温度,以及产品进出库房时的库温。
  4.10  应根据储存工艺的要求,将畜禽产品分区(间)储存。库房温、湿度应满足产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储存要求。
  4.11  畜禽屠宰企业应保持区域内清洁卫生。库房应定期消毒,冷藏间应至少每年消毒一次,所使用的消毒剂应无毒无害、无污染。
  4.12  厂区、冷库应符合以下要求:
  a)厂区内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品,防止造成产品污染;
  b)厂区内的通道应满足交通工具畅通运行的要求;
  c)厂区内严禁烟火;
  e)冷库应具有防媒介生物(如鼠、蟑螂、蝇等)功能的设施;
  f)机房、库房和穿堂等工作场所的制冷剂气体浓度应符合GBZ 2.1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g)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的噪声声级应符合GBZ 2.2的要求或配备耳塞等防护用品。
  5  库房管理
  5.1  库房产品应遵循先进先出、分类放置的原则。
  5.2  库房严禁储存与产品无关的物品。
  5.3  穿堂和库房的墙、地坪、门、顶棚等部位的冰、霜、水应及时清除。
  5.4  无进出货时,库房门应处于常闭状态。
  5.5  搬运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应能在低温环境下正常运行;
  b)应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并定期消毒;
  c)叉车停用时,应停放在规定的位置,并将货叉降至最低位置。
  5.6  应在每个冷间内适当的位置设置至少一个带记录的温(湿)度测量装置,其安装位置应能反映冷间的平均温(湿)度。宜安装自动测量与记录装置,并将测量的温(湿)度值远传至控制室。
  5.7  应定期比较远传温度值与冷间内定点的温(湿)度计值,发现误差应及时校正并记录。记录数据的保存期应不少于2年。
  5.8  应在库房易发生碰撞的门、货架、承重柱等部位设置防撞设施。
  5.9  库房地下自然通风道应保持畅通,不应有积雪、水、污物阻塞通风口。采用机械通风或地下加热等防冻措施时,应有专人负责操作和维护。
  5.10  库内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寒工装等劳动保护用品。
  5.11  巡视冷间时宜2人以上。库内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确认库内无人后方可关灯、锁门。
  5.12  土建式冷库的冻结间和冻结物冷藏间空库时,相应的库房温度应保持在—5℃以下。
  6  产品加工和贮存管理
  6.1  屠宰冷库用于冷却加工的温度应为0℃~4℃,用于冻结加工的温度不应高于—28℃,用于冷却产品儲存的温度宜为0℃~4℃,用于冻结产品储存的温度不应高于-18℃。
  6.2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方可进行冷却加工和冻结加工。
  6.3  未包装的畜类胴体进入冷库冷却加工时,应采用吊挂方式,胴体与胴体之间应保持一定间隔。
  6.4  未包装或带内包装的产品进入冷库冻结加工时,冻盘(架)或产品之间应留出足够的空隙,便于空气流通。冻结加工时使用的专用周转盘(盒、箱)应定时清洗消毒。
  6.5  畜禽产品进入冷库储存前应进行准人审核,对产品温度和外包装信息审核合格后人库。
  6.6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1、GB 4806.6、GB 4806.7、GB 4806.8的规定。
  6.7  未包装的产品与包装产品应分区存放,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交叉污染或可能串味的产品。
  6.8  产品码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a)采用货架堆垛及吊轨悬挂产品,其质量不应超过货架及吊轨的承重荷载;
  b)对库房货架的紧固件、水平度和垂直度等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c)采用码垛存储时,堆码应有空隙,产品不应直接落地码放,便于冷风循环;
  d)冷间内产品堆垛不应超过包装和产品允许的最大码放层数;
  e)库房工作人员应随班检查产品货垛,发现倒塌等患应及时处理;
  f)库房内产品存放不应置于冷藏门附近;
  g)冻结产品距顶棚不应小于0.2m,冷却产品距顶棚不应小于0.3m;
  h)产品距顶排管下侧不应小于0.3m,距顶排管横侧不应小于0.2m,距无排管的墙不应小于0.2m,距墙排管外侧不应小于0.4m,距风道不应小于0.2m。
  6.9  产品入库和出库应记录出入库时间、品种、数量、等级、温度、包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信息应满足产品追溯的需求,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年。
  6.10  畜禽屠宰企业应建立文件和信息记录管理制度,确保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文件管理和信息记录。
  7  制冷系统运行管理
  7.1  畜禽屠宰企业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7.2  畜禽屠宰企业应采用人工或人工与自动仪器相结合的方式,监测制冷系统的运行状况,定时做好运行记录,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7.3  操作人员发现运行问题及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7.4  制冷设备应按照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工程竣工图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7.5  系统的冷凝压力宜靠近设计允许值的下限值,蒸发压力宜靠近设计允许值的上限值。
  7.6  采用载冷剂的制冷系统,载冷剂进入蒸发器与离开蒸发器的温度、载冷剂泵出口的压力、载冷剂的流量等应在设计允许值范围之内。
  7.7  操作人员应及时排除制冷系统内的不凝性气体。对于氨制冷系统,应将不凝性气体经空气分离器处理后排放至水容器中。
  7.8  冷凝器应定期清除污垢。
  7.9  高压储液器液面应相对稳定,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卧式高压储液器的液位高度不应低于容器直径的1/3。
  7.10  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的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液位高度不应超过高液位报警线。
  7.11  氨制冷系统应视系统运行情况定期放油。
  7.12  蒸发器表面霜层及管内油污等应定时清除。
  7.13  水冷冷凝器、水泵等用水设备在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7.14  制冷剂钢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使用。
  7.15  制冷系统长期停止运行时,应妥善处理系统中的制冷剂。
  7.16  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制冷系统中的管道和容器有液体制冷剂时,进出两端的阀门不得同时关闭;
  b)制冷系统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时,系统中的压力表阀、安全阀前的截止阀和均压阀应处于开启状态;
  c)多台高压储液器并联使用时,均液阀和均压阀应处于开启状态;
  d)冷风机采用水冲霜时,严禁关闭回气截止阀;
  e)安全阀应按TSG ZF001的规定定期校验并做好记录。
  7.17  制冷系统所用仪器、仪表、衡器、量具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7.18  运行值班记录应如实填写,禁止涂改,做好统一保管。运行值班记录保存期按GB/T 30134的规定执行。
  7.19 机房内不应存放杂物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应整齐码放在规定的位置。
  7.20  制冷系统维修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a)制冷压缩机应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定期进行大、中、小修和日常维修保养,其他制冷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b)特种设备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21和TSG D0001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c)特种设备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维修保养;
  d)制冷系统检修前,应检查系统中所有的阀门的启闭状态,确认状态无误后方可进行检修,并设置安全标识;
  e)检修带电设备时,应首先断电隔离并在开关处设置安全标识,宜有人值守,通电运行前应确认接地良好;
  f)对制冷系统进行维护、拆检、维修时,操作前应采用合理的措施回收制冷剂,严禁将卤代烃类制冷剂排放至大气中,且严禁带压操作,操作后应将打开部位抽真空至规定的剩余压力;
  g)系统排放冷冻油时,应注意防火,并防范制冷剂外泄;
  h)长期停机时,应切断电源;
  i)制冷系统进行管路、设备更换维修后,应进行排污、强度检测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应使用干燥氮气或干燥清洁的空气进行,严禁使用氧气;
  j)维护检修后,应填写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设备、人员、维修内容、责任人、工作说明等。
  8  电气、给排水系统运行管理
  8.1  电气系统
  8.1.1  畜禽居宰企业应建立配电室停送电操作规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8.1.2  操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确保设施和系统正常运行。冷库的电气设置应符合GB 50072的相关要求并定期检查,保证其良好的性能。
  8.1.3  应定期检查备用电源的可靠性。
  8.1.4  变压器的经济运行应符合GB/T-13462的规定。
  8.1.5  运行值班记录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做好统一保管。运行值班记录保存期按GB/T 30134的规定执。
  8.2  给排水系统
  8.2.1  冷却水、融霜水的水质应满足设备的水质要求和卫生要求。
  8.2.2  应保证冷库给水系统有足够的水量、水压。
  8.2.3  融霜水的水温应不低于10℃,不宜高于25℃
  8.2.4  冷库生产用水应做好计量,并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
  9  安全设施管理
  9.1  消防设施
  9.1.1  消防设施日常管理由专人负责。应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状况,确保设施完好、整洁、卫生。发现丢失、损坏应及时补充、更新。
  9.1.2  冷库应设有消防安全疏散等指示标识,严禁关闭、遮挡或覆盖疏散指示标识。保持疏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封闭、上锁。
  9.1.3  消防设施应定期维修保养,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9.2  安全设施
  9.2.1  应急照明、机械诵风、事故报警装置等设施应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
  9.2.2  冷间内门旁应安装报警装置,并安装警示标志,与其连接的警铃和警灯应装在中控室。
  9.2.3  采用氨或二氧化碳制冷系统的机房应安装相应的制冷剂浓度报警仪,库房宜安装制冷剂浓度报警仪。制冷剂浓度报警仪应按产品说明进行复检、维护,确保可靠有效。
  9.2.4  制冷剂浓度报警仪应与事故风机等设备联动控制。
  9.2.5  发现制冷剂泄漏,应立即采取严格安全措施,进行维修阻漏.阻漏完成后,确保不泄漏,方可恢复运行。
  9.3  应急防护用品
  9.3.1  冷库应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毒面具、正压呼吸器)。
  9.3.2  应急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定期演练,熟知其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维护保管方法。
  9.3.3  应急防护用品应放在危险事故发生时易于取用的位置,并由专人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9.4  视频监控
  9.4.1  设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冷库,应由专人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视频质量清晰。
  9.4.2  视频资料应保存不少于3个月,不得擅自复制、修改视频资料。
  10  人员要求
  10.1  畜禽屠宰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0.2  畜禽屠宰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冷藏加工、制冷、电气、检验检疫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0.3  畜禽居宰企业应按年度制订培训计划,定期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未参加培训及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11  建筑物维护
  11.1  畜禽屠宰企业应每年对建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做出维护计划。日常维护中,发现屋面漏水,隔气防潮层起鼓、裂缝,保护层损坏,屋面排水不畅,落水管损坏或堵塞,库内外排水管道滲水,墙面或地面裂缝、破损、粉面脱落,冷库损坏等问题应及时修复并做好记录。
  11.2  地面冻鼓,墙、柱、梁、地面裂缝时,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11.3  采用松散隔热层时,如隔热层下沉,应以同样材料填满压实,发现受潮应及时翻晒或更换。
  11.4  冷库平顶和站台罩棚顶不应用于其他用途。
  11.5  维修(维护)后,畜禽屠宰企业应进行质量检查,组织竣工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5月7日发布,2018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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