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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宰前管理规范 NY/T 3226—2018

      来源:《肉类机械装备》    2019年第6期
 
内容摘要: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1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南京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宝才、顾千辉、高胜普、李春保、刘钰杰、周辉、张朝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前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场地要求、人厂(场)、待宰、送宰、无害化处理、人员、追溯和记录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运至屠宰厂(场)后屠宰前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22569 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
  GB 50317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农医发[2017]25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2694、GB/T 17236、GB/T 22569和GB 503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宰前管理
  生猪屠宰之前,对场地、人员的要求,以及对入场、待宰、送宰、无害化处理、追溯和记录等屠宰前的管理。
 
  4 场地要求
  4.1 应按照功能进行区域布局,分别设置卸猪台、验收间、待宰圈(栏)、隔离圈(栏)、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快速检测室、官方兽医室等。
  4.2 应设置不同高度或自动升降的卸猪台。卸猪台应防滑,坡度小于1:5。卸猪台的坡道应有引导生猪入圈的围栏,连接待宰圈(栏)的赶猪道宽度应不小于1.2m,坡度应小于1:10。
  4.3 待宰圈(栏)的容量应满足班屠宰需求,每头猪占地不小于0.8m2,待宰圈(栏)的赶猪过道宽度不小于1.2m。
  4.4 隔离圈(栏)宜设置在卸猪台附近。
  4.5 各功能间使用前后均应进行清洁、消毒,除去粪污等异物。
  4.6 生猪进厂(场)不得与生猪产品出厂(场)共用一个大门。
 
  5 入厂(场)
  5.1 运输车辆人厂(场)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消毒池内消毒液应保持有效浓度。
  5.2 送宰生猪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5.3 卸车前,应了解生猪运输途中的病、死情况,宜了解饲养过程中免疫及用药情况。
  5.4 卸车前,应进行群体健康状况检查,观察生猪精神状态、外貌、呼吸状态、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5.5 检查合格的生猪方可准予卸车。疑似疫病的应进行隔离,报官方兽医进行处理。
  5.6 卸猪时,不得采取粗暴驱赶方式。
  5.7 卸车过程中进行个体检查,观察生猪个体的精神状态、外貌、呼吸、排泄物及体温等情况。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过磅后送待宰圈(栏)。可疑病猪送隔离圈(栏)观察,经饮水、休息恢复正常的,经官方兽医确认后,过磅并入待宰圈(栏);症状未缓解的,报官方兽医处理,对确认无碍肉品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送急宰间处理,并及时通知官方兽医,供同批次(户)猪宰后检验检疫时综合判定、处理。
  5.8 应对送宰的每批次(户)生猪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快速检测,检测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9 卸车完毕,应对运输车辆彻底清洁、消毒。
 
  6 待宰
  6.1 待宰生猪应按批次(户)分圈静养、待宰静养期间应停止喂食,并给予充分的饮水,宰前3h停止喂水。
  6.2 待宰生猪临宰前应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6.3 生猪待宰静养期间,应定时巡圈检查,待宰圈应保持适宜的温度,设有降温保温设施。待宰区域应保持通风良好,并设有防蝇防虫设施。待宰圈环境温度过高时,宜采用喷淋水雾等降温措施,连续喷雾时间不超过2h。
  6.4 待宰中发现异常的生猪应进行隔离,做好标记,并报官方兽医进行处理。确认无碍于肉品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应及时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并及时报官方兽医,供同批次(户)猪宰后检验检疫时综合判定、处理。
  6.5 待宰静养期间死亡的生猪,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7 送宰
  7.1 生猪屠宰前6h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检验合格后方可送宰。
  7.2 送宰生猪进入淋浴间后,应采用适宜温度的水进行喷淋,清洗掉生猪体表的粪便、污物等。
  7.3 应按顺序驱赶生猪,保持前方通道通畅。不应有使用电棒等野蛮驱赶行为,宜使用赶猪板驱赶。
  7.4 驱赶生猪时,人员应站在生猪侧后方。
 
  8 无害化处理
  应符合GB 12694及农医发[2017]25号的要求。
 
  9 人员
  9.1 生猪宰前管理人员应具有生猪屠宰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9.2 生猪宰前管理人员应经过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10 追溯和记录
  10.1 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能够全程追溯。
  10.2 人场验收、宰前检杳、快速检测、隔离观察、无害化处理、清洗消毒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5月7日发布,2018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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