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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 NY/T 3227—2018

      来源:《肉业机械装备》    2019年第6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1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新玲、高胜普、尤华、张朝明、杨红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的抽样要求、抽样方法以及样品的包装、标记、保存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屠宰畜禽及产品抽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NY/T 541-2016  兽医诊断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NY/T 561  动物炭疽诊断技术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抽样要求
  4.1  基本原则
  4.1.1  抽样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
  4.1.2  抽样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抽样的公正性、真实性。
  4.2  人员
  4.2.1  抽样人员应廉洁自律、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4.2.2  抽样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职责明确,掌握抽样程序和技术要求。
  4.2.3  抽样人员不应少于2人。第一方抽样除外。
  4.2.4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出示抽检通知书、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
  4.2.5  抽样时,应戴一次性手套,按不同样本的要求进行操作。
  4.3  工具、容器和包装
  4.3.1  根据所抽样品性质和检验项目的不同,准备适于检验样品要求的工具和容器。微生物检验抽样时,应准备无菌的工具和容器。
  4.3.2  工具、容器及包装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无渗漏,不应与样品发生反应,不应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
  4.4  相关物品准备
  抽样前,准备抽样单、封条、记号笔、签字笔、胶带、冷藏箱等抽样相关物品。
  4.5  样品要求
  抽样时,不应将待抽样品和已抽样品进行任何洗涤处理,液体样品应保持均匀。
  5  抽样方法
  5.1  尿样的抽取
  5.1.1  组批规则
  屠宰场中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同一天或同一时段屠宰的畜禽为一检验批。
  5.1.2  抽样数量
  猪和羊尿样的抽样数量按表1的规定执行,牛尿样的抽样数量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1  猪和羊尿样抽样数量
猪、羊样本总最,头 抽样数最,个
≤500 3
501~1000 7
1001~5000 10
5001~10000 12
≥10000 15

表2  牛尿样抽样数量
牛样本总最,头 抽样数最,个
≤50 5
51~100 8
101~500 12
>500 15
  5.1.3  抽样
  5.1.3.1  宰前抽样
  在畜禽安静时,用清洁的一次性杯收集尿液100mL,平均分成3份,每份30mL,并分别密封。其中两份由抽样人员带回用于检验和留样,另一份封存于被抽样单位。
  5.1.3.2  宰后抽样
  在屠宰线上,取出膀胱,用注射器取尿液约100mL,将其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30mL,并分别密封。其中两份由抽样人员带冋用于检验和留样,另一份封存于被抽样单位。
  5.2  畜禽组织样品的抽取
  5.2.1  生产线抽样
  5.2.1.1  组批规则
  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同一天或同一时段屠宰畜禽的组织为一检验批。
  5.2.1.2  抽样数量
  根据屠宰畜禽数计算抽样个数的方法,按表3的规定执行。

表3  组织样品抽样数量
家畜屠宰景,头(只) 抽样数,个 家禽(羽)、兔(只)屠宰量 抽样数,个
≤100 5 ≤1000 1
101~500 8 1001~5000 3
501~2000 10 5001~10000 5
>2 000 15 >10000 8
  5.2.1.3  —个组织样本的组成
  一个组织样本的组成按表4的规定执行。
  

表4  一个组织样本的组成
畜禽种类 组织种类
肌肉 脂肪
牛、羊、猪 300g〜500g 400g〜500g(取整叶) 双肾各取1/2(纵切) 200g(腹脂)
鸡、鸭、鹅 全部胸 6只全肝 6只双侧全肾 6只鸡(鸭、鹅)脂肪
全部背 5只兔全肝 5只兔全肾 5只兔脂肪
  5.2.2  冷冻(藏)产品抽样
  5.2.2.1  组批规则
  以屠宰企业标明的同一批号为同一检验批。
  5.2.2.2  抽样数量
  5.2.2.2.1  按照批数抽样
  以不超过2500件(箱)作为一检验批,按表5的要求抽取每一检验批样本数。每件(箱)抽取一包,每包抽取样品不少于50g,总量应不少于1000g。

表5  检验批的呈与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量,件(箱) 最少抽样数,件(箱)
1~25 1
26~100 5
101~250 10
251~500 15
501~1000 17
1000~2500 20
  5.2.2.2.2  按照重量抽样
  以不超过2500件(箱)作为一检验批,按表6的要求抽取每一检验批样本数,每件抽样量一般为 50g~300g,总量不少于500g。
  表6  批货重量与抽样数量
批货重量,kg 抽样数,件(箱)
≤50 3
51~500 5
501~2000 10
>2000 15
  5.2.2.3  抽样
  5.2.2.3.1  冷藏品
  成堆产品应视情况分层分方向结合或只分层或只分方向抽取样品。宜在样品堆放空间的四角和中间布设采样点,或从样品堆的上、中、下3层取若干小块混为一份样品,不少于1000g。零散产品或吊挂产品,随机从3片~5片胴体上取若干小块肉混为一份样品,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1000g。
  5.2.2.3.2  冷冻品
  小包装冻肉同批同质随机取3包~5包混合,总量不少于1000g。
  5.3  微生物检测样品特殊要求
  5.3.1  采样原则
  采样过程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防止污染。
   5.3.2  采样方案
  按照GB 4789.1-2016中3.2.2的规定执行。
  5.3.3  采样方法
  5.3.3.1  重量法
  5.3.3.1.1  鲜肉
  用无菌刀具和镊子分别从不同部位的表面和深部切取样品,然后放入无菌容器。若是检验肉品污染情况,取表层样品;若是检验肉品品质情况,应从深部取样。
  5.3.3.1.2  冻肉
  含小块冷冻肉品的大包装产品,直接取小块肉;大块冷冻肉品可以用无菌小手锯从冻块上锯取样品,或用无菌钻头钻取碎屑状样品,取后放入无菌容器。将样品送达实验室前,样品应处于冷冻状态。样品一旦融化,应保持冷却状态,不应使其再冻。
  5.3.3.2  棉拭采样法
  检验肉及其制品受污染的程度,一般可用孔板5cm2的金属制规格板压在受检物上,将灭菌棉拭稍沾湿,在孔板5cm2的范围内揩抹多次;然后将孔板规格板移压另一点,用另一个棉拭揩抹。如此共移压揩抹10次,共用10只棉拭,揩抹总面积为50cm2。每只棉拭在揩抹完毕后,应将棉拭头剪断,投入盛有50mL灭菌水三角瓶或试管中,立即送检。检验致病菌时,不必用规格板,用棉拭揩抹可疑部位即可。
  5.4  疫病检测样品特殊要求
  5.4.1  样品采集的基本原则
  5.4.1.1  先排除后采样的原则
  急性死亡的畜禽,怀疑患有炭疽时,应先进行血液抹片镜检,排除炭疽后方可解剖采样。炭疽畜禽的样品采集,按NY/T 561的相关规定执行。
  5.4.1.2  尽早采样的原则
  采集死亡畜禽的病料,宜于畜禽死亡后2h内采集,最迟不应超过6h。
  5.4.1.3  无菌操作的原则
  采样过程应注意无菌操作,刀、剪、镊子、器皿、注射器、针头等用具应事先消毒,一套器械与容器只能采集一种病料。
  5.4.1.4  生物安全防护的原则
  采样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严格遵守生物安全操作的相关规定,避免对样品、环境的污染和对采样人员的伤害。
  5.4.2  采样前的准备
  5.4.2.1  器具
  5.4.2.1.1  采样前应准备刀、剪、采样器、广口瓶等器具。
  5.4.2.1.2  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洁净、干燥,必要时作灭菌处理。
  5.4.2.2  试剂
  根据所采样品的种类和要求,准备不同类型的存放试剂,如PBS缓冲溶液、30%甘油缓冲溶液等。
  5.4.2.3  记录和防护材料
  应准备采样单、标签、签字笔、记号笔及口罩和一次性手套等防护用品。
  5.4.3  样品采集的一般程序
  5.4.3.1  采样方法
  根据采样目的、内容和要求.确定样品采集的种类。
  5.4.3.2  样品的抽取?
  
  凡用于病原学、病理组织学、血清学、免疫学等实验室检验所需样品均可参照NY/T 541—2016中第3章的规定执行。
  6  样品的包装、标记、保存和运输
  6.1  样品包装
  6.1.1  采集的样品,可采用聚乙烯塑料容器、玻璃制品等惰性材料容器(不应用橡胶制品)盛放,再放入较大干净容器中密封装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
  6.1.2  微生物样品用无菌容器盛装。
  6.1.3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样品运输包装参照农业部公告第503号的规定执行。
  6.2  样品封存和标记
  6.2.1  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应在抽样现场进行分装,单独封样。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应同时在封条和抽样单上签字确认。每份样本的数量应满足每次进行完整分析的需要。分样时,避免污染或引起检验结果变化的其他因素。
  6.2.2  每份样品应在容器外表贴上标签,标签标明样品名、样品编号、样品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等。容器应由抽样人员封口,防止被替换、交叉污染和降解。包装好的样品放入塑料容器后,应用胶带密封, 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包装、标签和封条应统一。
  6.2.3  存放疫病样品的包装袋、塑料盒或铝盒应外贴封条,封条上应有采样人签章,并注明贴封日期,标注放置方向。
  6.3  保存和运输
  6.3.1  采集的样品应由专人妥善保存,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单位。抽样单位填写送样单一式两份,由抽样单位送样人签名后保存一份,另一份随样品送到检验单位。尿样需密封,防止渗漏。
  6.3.2  取样后,应立即送检,将样品放入干净容器(如硬纸板箱、塑料泡沫箱)中密封装运,在0℃~4℃条件下48h内送到检验单位。企业自检的样品应及时检验。
  6.3.3  尿样取样后应在0℃~4℃条件下保存,运输过程中样品不得超过4℃,时间不超过24h。
  6.3.4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无污染。
  6.3.5  防止在保存和装卸过程中造成污染。
  6.3.6  微生物样品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样品中原有微生物的数量变化,保持样品的原有状态。
  6.3.7  疫病样品特殊要求:
  a)应在2℃?6℃条件下运输,血清样品、拭子样品和组织样品可先作暂时冷藏或冷冻处理,然后在保温箱内加冰袋冷藏运输;
  b)样品包装后应尽快送往实验室;
  c)包装好的疫病样品应置于保温容器中运输,保温容器应密封,防止渗漏。一般使用保温箱或保温瓶,保温容器外贴封条,封条有贴封人(单位)签字(盖章),并注明贴封日期。
  6.4  样品交接
  检验机构接样时,应由接样人确认样品、清点数量,人库于合适的温度下待检,并填写相关单据,双方签字确认。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5月7日发布,2018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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