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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HJ 860.3—2018

《续》

      来源:《肉类机械装备》    2019年第11期
 
内容摘要: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1.2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不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水
  对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应依据GB 8978、GB 13457、GB 21901中的直接排放浓度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对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当废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依据GB 13457、GB 8978、GB 21901中的间接排放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当废水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按照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种废水均适用GB 8978的,则按GB 8978附录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GB 8978附录A规定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回用时应达到相应的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
  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进行土地利用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
  5.2.2.2  废气
  依据GB 9078、GB 13271、GB 14554、GB 16297和GB 18483确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水
  实行重点管理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许可排放量,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 8978、GB 13457、GB 21901中的其他相关排放因子的年许可排放量。 <../AppData/Local/Temp/Local Settings/AppData/Roaming/Administrator/AppData/Roaming/制糖排污许可技术规范/1(修改)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规范(草案)20170406 (1).docx>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a)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除外)
  1) 单独排放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水污染物年排放量的最高允许值,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计算,从严确定;当仅能通过一种方式计算时,以该计算方式确定。
  方法一: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生产能力核定,计算公式如式(1)所示。
  式中:—排污单位废水第j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
  —排污单位第i个加工类别(畜类屠宰加工或禽类屠宰加工或肉类加工或肉类分割或化制或清洁蛋或天然肠衣加工或畜禽油脂加工)年生产能力,t(活屠重或原料肉或蛋品或畜禽油脂加工原料)/a或千根小肠/a;
  —排污单位第i个加工类别加工单位原料的基准排水量,畜类屠宰、禽类屠宰、肉类分割、肉制品加工、无害化处理、清洁蛋按GB 13457取值,m3/t(活屠重或原料肉或蛋品);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按近三年平均值取值,单位为m3/千根或t原料,或采用本标准推荐数值(天然肠衣加工中刮制和盐渍环节按10m3/千根小肠,分路和量码环节按5m3/千根小肠,畜禽油脂加工按1m3/t原料);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排污单位废水第i个加工类别第j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氨氮、总氮、总磷的间接排放浓度可采用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进行计算;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排污单位加工类别数量,无量纲。
  方法二:直接排放时,总氮、总磷依据加工单位原料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和生产能力核定,计算公式如式(2)所示。
       公式(略)
  式中:—排污单位废水第j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
  —排污单位第i个加工类别(畜类屠宰加工或禽类屠宰加工或肉制品加工或肉类分割或化制或清洁蛋或天然肠衣加工或畜禽油脂加工)年生产能力,t(活屠重或原料肉或蛋品或畜禽油脂加工原料)/a或千根小肠/a;
  —排污单位第i个加工类别加工单位原料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kg/t(活屠重或原料肉或蛋品或畜禽油脂加工原料)或千根小肠,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表4核算。
  —排污单位加工类别数量,无量纲。
表4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加工单位原料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
分类 总氮 总磷
畜类屠宰(kg/t(活屠重)) 0.17 0.007
禽类屠宰(kg/t(活屠重)) 0.45 0.018
肉类分割(kg/t(原料肉)) 0.05 0.002
肉制品加工(kg/t(原料肉)) 0.15 0.006
无害化处理(化制)(kg/t(原料肉)) 0.05 0.002
清洁蛋(kg/t(蛋品)) 0.13 0.005
天然肠衣加工
(kg/千根小肠)
刮制、盐渍 0.25 0.02
分路、量码 0.125 0.01
畜禽油脂加工(kg/t原料) 0.025 0.002
  屠宰的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头(只)/a的应统一换算为,排污单位根据情况依次按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换算为t/a,按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相应数据(如有)计算,或者按近三年来排污单位屠宰的实际平均重量计算,或者按照4.3.5中的参考数据进行换算。
  2) 混合排放
  在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排放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且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计算公式如式(3)所示。
  式中:—排污单位废水中第j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
  —排污单位废水中第j项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排污单位第i个加工类别(畜类屠宰加工或禽类屠宰加工或肉制品加工或肉类分割或化制或清洁蛋或天然肠衣加工或畜禽油脂加工)年生产能力,t(活屠重或原料肉或蛋品或畜禽油脂加工原料)/a或千根小肠/a;
  —第i个产品基准排水量,畜类屠宰、禽类屠宰、肉类分割、肉制品加工、无害化处理、清洁蛋按GB 13457取值,m3/t(活屠重或原料肉或蛋品);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按近三年平均值取值,单位为m3/千根或t原料,或采用本标准推荐数值(天然肠衣加工中刮制和盐渍环节按10m3/千根小肠,分路和量码环节按5m3/千根小肠,畜禽油脂加工按1m3/t原料);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排污单位加工类别数量,无量纲。
  其中,对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废水,如核算时缺少值,或者值大于表4中值,则以值代替进行核算。
  b) 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按公式(4)计算:
  式中:—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第j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
  —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第j项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水量,m3/a。
  5.2.3.2  废气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量。
  a) 年许可排放量
  1) 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如式(5)所示。
       公式(略)
  式中:—排污单位第j项大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
  —主要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2)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的主要排放口是锅炉烟囱。每个锅炉烟囱的年许可排放量依据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和设计燃料用量相乘核定。
  燃煤或燃油锅炉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式(6)所示:
       公式(略)
  燃气锅炉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式(7)所示:
       公式(略)
  式中:—第i个锅炉排放口废气第j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第i个锅炉排放口设计燃料用量,燃煤或燃油时单位为t/a,燃气时单位为Nm3/a;
  —第i个锅炉排放口基准排气量,燃煤时单位为Nm3/kg燃煤,燃油时单位为Nm3/kg燃油,燃气时单位为Nm3/Nm3天然气,具体取值见表5;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第i个锅炉排放口废气第j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Nm3。
表5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锅炉废气基准排气量参考表
燃料分类 热值(MJ/kg) 基准排气量
燃煤a 12.5 6.2 Nm3/kg燃煤
21 9.9 Nm3/kg燃煤
25 11.6 Nm3/kg燃煤
燃油a 38 12.2 Nm3/kg燃油
40 12.8 Nm3/kg燃油
43 13.8 Nm3/kg燃油
燃气b 燃用天然气
    1. Nm3/Nm3天然气
注:a 燃用其他热值燃料的,可按照《动力工程师手册》进行计算。
b 以混合煤气为燃料的燃气锅炉,其基准排气量为各类煤气的体积百分比与相应基准排气量乘积的加和。
  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参考燃煤锅炉计算,基准排气量可参考燃煤锅炉确定,或采用近三年企业实测的锅炉排气量或近一年连续在线监测的锅炉排气量除以相应的燃料实际使用量确定。
  所有主要排放口的年许可排放量等于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的加和,如式(8)所示。
  式中:—主要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第i个主要排放口废气第j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主要排放口数量。
  b)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9)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公式(略)
  式中:—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许可排放量,t/d;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日均排放量基数,t/d;对于现有排污单位,优先采用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若无前一年环境统计数据,采用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对于新建排污单位,采用许可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排放量削减比例。
  5.2.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分生产工序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6。

表6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序号 废气产污环节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a,b
1 宰前准备的待宰圈 及时清洗、清运粪便;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2 屠宰车间的刺杀放血、煺毛或剥皮、开膛解体等 增加通风次数、及时清洗清运;集中收集气体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3 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的原料库、加工车间、包装设施 原料与产品不长时间储存、加强原料仓库通风并及时清理、产品及时分装进入带盖收集桶、运输过程采用密闭设备;使用天然提取物除臭剂喷洒加工车间和原料仓库;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4 制冷系统 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
5 煤场煤尘 露天煤场周围设置防风抑尘网、厂内设置挡尘棚、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6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注:a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针对含有的废气产污环节,至少应采取表中所列的措施之一。
     b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时,可参照执行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5  其他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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