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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向美国出口屠宰禽类产品有新规定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20年第1期
 
内容摘要:2019年12月4日,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第49-19号通告:允许中国向美国输出在华屠宰禽类产品。关于此次通告是基于FSIS于2019年11月8日在联邦公报中发布的法规(84 FR 60318)。该法规明确:中国的家禽屠宰检查系统等同于美国FSIS的食品安全检查系统。
  2019年12月4日,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第49-19号通告:允许中国向美国输出在华屠宰禽类产品。关于此次通告是基于FSIS于2019年11月8日在联邦公报中发布的法规(84 FR 60318)。该法规明确:中国的家禽屠宰检查系统等同于美国FSIS的食品安全检查系统。
  该通告对美国官方进口检验计划人员(IPP)检查输美的在华屠宰禽类产品检验证书的准确性进行了相关指导。同时指出检验证书必须由中国海关总署提供,以确保输美的禽类产品符合FSIS的要求。
  FSIS发布第49-19号通告内容
  该通告对IPP具体的责任要求如下:
  (1)IPP应遵循FSIS指令9900.1“进口产品装运说明”中的要求:对进口禽类产品进行查验,并核实检验证书上的屠宰日期是否在2019年12月8日及其之后的日期范围。
  (2)如果产品检验证书中没有屠宰日期的证明,或者产品在2019年12月8日前通过屠宰认证,IPP会判定该产品认证类型检验(TOI)为不通过。并参考FSIS指令9900.8“美国拒绝进口肉类、家禽和蛋类产品”处理此类产品。
  (3)经认证属于在2019年12月8日前在华屠宰禽类产品不符合输美要求。
  输美禽类产品企业应注意
  (1)依据FSIS发布“中国可对美出口在华屠宰禽类产品”最终规定及第49-19号通告,出口商应明确输美禽类产品是2019年12月8日或之后在中国境内被宰杀的,并有中国海关总署出具的检验证书。
  (2)随着FSIS对中国禽类产品输美的系列要求的制定,出口商还应了解和关注如下内容:
  ①9 CFR 第三章收录的FSIS制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相关法规。其中涉及了强制性肉类和禽类产品检验、自愿检验、认证及进出口相关的规定,以及在《联邦肉类检验法》和《禽类产品检验法》下的法规要求。
  ②FSIS发布的禽类产品相关的通告、指令和指南类文件。
  2019年11月8日,美国《联邦纪事》公布了中国自产原料禽肉输美的最终规则,确认中国自产原料禽肉监管体系与美国等效。继加拿大、墨西哥、智利等国家之后,中国也被列为有资格向美国出口自产原料熟制禽肉的国家。此前,中国自产原料熟制禽肉监管体系已顺利通过美国农业部的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2004年5月,我国正式向美国提出熟制禽肉对美出口问题,但美方一直以我国监管体系与美方不等效、存在禽流感疫情等为由,拒绝进口。
  对此,中国海关一方面坚持立场,指出美方不合理做法,要求美方遵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规定同意进口熟制禽肉;另一方面,向美方提交中国熟制禽肉监管体系的详细材料供美方评估,争取美方对我现有体系的认可,并先后9次接待美国农业部来华检查,指导出口禽肉企业根据美国进口要求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2016年美国确认中国出口禽肉加工监管体系与美国等效,允许中国使用美国认可国家的禽肉作为原料加工后向美国出口,但不允许使用自产原料熟制禽肉输美。此次美国确认中国输美自产禽肉监管体系等效,将对我国熟制禽肉输美贸易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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