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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实施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张守莉,刘娜娜,杜尚伟,姜莹,朱丽 吉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20年第2期
 
内容摘要: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发展对于生猪市场的稳定及养殖户利益的保障有重要意义。加拿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发展较早,目前较为完善。笔者对加拿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机构和运作模式、保险标的和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以及保险费率和保险赔付等进行梳理。
  摘要: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发展对于生猪市场的稳定及养殖户利益的保障有重要意义。加拿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发展较早,目前较为完善。笔者对加拿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机构和运作模式、保险标的和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以及保险费率和保险赔付等进行梳理。结果表明:加拿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具有完备的市场价格监测统计体系、成熟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不断改进的经营模式及良好的执行能力。据此提出中国应该以加拿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优势为借鉴,从完善巨灾保险模式、避免逆向选择、提高保险产品吸引力等方面开展中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建议。
  关键词: 加拿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逆向选择;产品创新;中国
  当前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市场机制日益发挥主导作用,市场供需的不均衡和价格的多变带来较多的风险,传统的生猪保险只是对养殖过程中突发的疫病、自然灾害提供保障,而生猪养殖现在面临的不仅有自然风险,还延伸到市场风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对于规避风险起到了“减压阀”与“稳定器”的作用。发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有利于降低养殖户的市场风险,在确保稳定生猪供应的同时减少市场上猪肉价格的变动。
  2013年北京推出国内首款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2017年7月份,安华保险根据猪粮比动态调整赔付金额和费率之后推出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4.0”版本正式上线并签出第一单,主要是解决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带来的“逆选择”以及饲养期限与保险期限不匹配的问题。
  当前中国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只是小范围试点,并未大规模推行,国内学者对于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研究相对较少。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生猪价格保险进行社会福利分析与可行性分析,对推行生猪目标价格保险的试点地区进行实地探究及经验回溯,以及从不同角度对养殖户购买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投保需求及参保意愿的研究。分析了解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行过程中的困难及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国外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经验借鉴方面,主要有对发达国家畜牧业保险制度的了解和经验借鉴,学习发达国家稳定猪肉价格的经验、对国外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经验的总结和对中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启示。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不失为一条捷径。纵观已有研究,关于美国经验借鉴的研究较多,而加拿大的经验借鉴较少。鉴于此,笔者以加拿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为研究对象,了解其产生的背景和发展现状,挖掘其在运作模式、监督监管等方面的闪光点,期望为完善中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提供参考和借鉴。
  1  加拿大生猪价格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在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加拿大农业保险体系是成功范例之一,其农业保险制度经过不断充实和完善,无论在制度改革、政策拓宽、法律完善还是产品改良创新方面都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发展模式。
  1959年,加拿大联邦政府正式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在发展拓宽的过程中,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目前加拿大已初步形成以农业风险管理计划为重心、非风险管理项目为补充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农业保险制度其中一项是加拿大西部家畜价格保险的保险计划,保险标的物包括肉牛和生猪,为其提供价格风险保障。2009年提出肉牛价格指数保险,2011年此价格保险计划拓宽推出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由阿尔伯塔省农业金融服务公司首先提出,现已覆盖很多省份。
  1)实施机构及其运作模式。在加拿大执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险机构是省政府创办的保险公司,相当于我国农业农村部的分支。经营成本由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共同承担,联邦政府、省政府还为其提供保费补贴、管理费用补贴,保费收入及其盈余只用来支付赔款和购买再保险;但对养殖户不提供保费补贴,养殖户自愿购买。在这个过程中,联邦政府扮演“监督者”的角色,监管保险保障水平、保险费率和保险价值,还会对农业保险进行持续检测,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合规审计和精算审计。联邦政府与省政府还建立了交换工作的平台,即成立了农业保险工作组,该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农业保险指导原则,评估项目参数和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等。
  2)保险标的和保险期限。任何在阿尔伯特省从事生猪养殖的成人,从事生猪养殖持续20d以上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此保险产品; 但是对养殖户的承保量会加以限制,最多不可以超过2000头猪;购买时间的选择比较灵活,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保险期限。
  3)保险责任。加拿大猪肉价格指数保险是一种风险保障,主要针对生猪市场价格下跌:如果实际销售价格比预期低,保险公司会赔偿养殖户,养殖户就可以在生猪没有销售的情况下得到赔偿。
  4)保险费率和保险赔付。加拿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可以为投保养殖户提供一站式的在线承保理赔服务。保险费率的确定主要是根据补偿和操作的安全性,并采用标准方法测定精算要求,依照货币与当地基数调整后将获得认证的期货价格改换为保险费率,索赔数额基于局部地区拍卖市场价格计算现金指标得出。合同到期后,市场价格低于保障价格的话投保的养殖户就可以获得现金理赔款,基本相当于销售了一份远期合约。对于小规模养殖户来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解决了他们参与金融衍生品的规模障碍问题。
  加拿大还具备成熟的政策性巨灾保险模式,基于加拿大农业发展现状及自然条件,其农业巨灾模式逐渐发展成政策性保险模式。2008年联邦政府制定了“农业未来成长计划”,明确了农业巨灾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强化了财政支持力度与政府责任。风险分散方式主要是再保险及再保险基金,还包括灾害年份的巨灾补贴金、无息贷款支持等。
  2  加拿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近期开始推广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农业保险从“保自然风险”到“保市场风险”的飞跃。针对生猪价格典型的周期性与季节性等特点,中国已经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作为分散和转移生猪市场风险的有效手段及措施。但是在试点推广的过程中投保的养殖户较少。因此,在梳理了解加拿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运作后,在中国推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有了以下经验启示。
  2.1  因地制宜地探索生猪价格保险发展道路
  加拿大的农业保险公司是由联邦政府与省政府联合设立开办,属于政府操纵性的农业保险业务。联邦政府和省政府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项目面向企业管理,支持再保险;而且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前后需要政府监督审查预算、监管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角色; 除此之外,政府不妨碍农业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单独结存,不需要上缴税款,不参与农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保费的滚存仅仅作为将来遇到大灾损失时赔付的准备。目前像加拿大这种由公共部门提供农业保险的国家并不多,在这个系统中,加拿大已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了创新和完善,并取得了成功。
  与加拿大不同的是,目前很多国家选择政府市场合作模式。我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就是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联合保险公司共同开展业务,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政府对保险公司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业务进行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使该业务背离了商业运作,某些市场参与者也未遵照市场逻辑在市场竞争中起到提高效率的作用,虚假理赔、虚假承保现象时有发生。
  从加拿大的经验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推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应根据当地条件探索符合当地特征的模式,正视自己国家或者地区的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根据实际对现况加以改进。应该在实践中逐渐明确政府、公司各自正确的角色,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实现政府供给和政府需求有效隔离,即政府的参与仅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预算补贴等进行审查,成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不干涉农业保险公司日常具体经营运作,以更好地达到政府满足农民需求、保护农民利益的目标。
  2.2  创办专业的工作小组或政府机构
  加拿大政府已经成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农业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和专业工作组,用于提供农业保险方案、指导农业保险中问题的解决。虽然我国各地区都成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部门(例如北京市农委、山东省农业厅) ,以配合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日常工作,但是我国目前缺乏在中央层面管理全国农业保险问题的专门政府机构,这也是制约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进行产品创新、制度完善的原因之一。
  应该在中央层面建立专业农业保险办事处,聘请行业内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也可与相关高校教师合作,负责设计和完备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创新,还包括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即作为第三方监管协调和保护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2.3  避免养殖户逆向选择问题
  目前在中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推广过程中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是怎样合理避开投保养殖户逆向选择的问题,这与保险的理赔标准和投保期限相关。加拿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理赔价格是以规定月份的期货价格数据计算得来,建立了“期货+保险”或“期货+保险+其他金融工具”的生猪期货与生猪保险互动发展模式。这也是其特色,打破了传统的发展模式,即时间、类型和灾害损失的数据采集限制,所有的数据都可以在期货市场得到,减少了运营成本。但由于中国标准化生猪养殖不成熟,没有统一的市场,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尚未建立生猪期货市场。目前各地均使用猪粮比作为赔付标准,养殖户普遍关注险种所依据的猪粮比该以哪种口径为准,一些地区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周公布的猪粮比价及地区的相关统计数据为依据,如果猪粮比再提高一点养殖户投保的积极性也会提高。
  现在许多农民认为,猪粮比不能充分、准确地反映生猪养殖的利润水平,饲养生猪需要玉米饲料、豆粕、麸皮、添加剂等,这些费用也占据一部分经营成本。应建议使用猪料比作为赔付标准。猪料比旨在反映生猪养殖损益趋势,并为养猪业提供早期预警信号,该指数对仔猪和饲料、猪价数据进行精确计算得出各阶段的综合指标,可以反映该农业地区当前生猪养殖环节的成本。
  除此之外,保险期限不合理会导致有经验的养殖户出现逆向选择的情况,如养殖户短期内预测生猪市场价格,只有当实际价格低于预期价格时养殖户会选择购买,这不利于实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因此,笔者认为,保险期限可以恰当延长,现在通常被限制在1年,根据生猪养殖3年周期可以将保险期限延长至2~3年或3年;还可以制订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养殖户投保,例如养殖户第1年没有理赔的需要,之后的年份降低保费,以此类政策措施避免逆向选择情况的出现、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
  2.4  建立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
  加拿大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系统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而是嵌入了加拿大农业政策管理体系中。在该系统中,在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的框架内增加了法律的约束,减少了随机性,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对政府的信任。加拿大政府对灾害风险补偿支付方式是现金支付,中间环节少,有利于减少腐败、缩短了付款时间。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基础单薄,农业基础信息管理体系更新速度慢,保险公司的保障程度和服务能力与加拿大保险公司业务相比较为逊色,保险公司无法满足农民多样化需求。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建立多元化农业再保险机制和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对于巨灾风险的承载能力还是有限的。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目前只有试点,在未来大规模推行的时候如果发生传染快、规模大的灾难,保险公司恐难以承担。为了保障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成功推行及可持续发展,鉴于价格风险可能具有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应积极提倡和推进管理体制创新的综合灾害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工程示范,积极发展巨灾风险的数据资源,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分析平台,制订相关政策和法规,研究巨灾保险债券基金的建设,获得来自金融市场和各种社会力量的有效支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体系。除此之外还需创立“全链条式”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各级农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发生巨灾后如何顺利赔付补偿投保养殖户。可以借鉴加拿大的做法,给养殖户的赔付环节越简单越好,保障养殖户应有的利益,增强他们对政府、保险公司的信任。还应明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发生巨灾后的责任分担问题。
  2.5  运用新技术手段进行产品创新,提高产品吸引力
  目前,针对大型商业生猪养殖规模经营条件,加拿大农业保险机构在实践中探索使用新技术(如无人驾驶飞机、地理信息系统等)进行保险标的的监控检查及损失识别。我国农业保险可以学习加拿大的经验,将新兴技术运用进来,并与气象部门紧密沟通,使农业保险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承包和理赔提供管理支持和空间数据分析保障,缓解农业保险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农业保险的运算速度。
  3  小结
  加拿大的农业保险历史起源较早,保险体系也经历了一个试错的过程,针对相继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先后进行了修正和改进,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按规定加拿大保险公司调查理事会每3年会见1次农业生产者和农民,通过交流了解现实中的问题。
  这样积极的试错过程、试错态度、磋商机制值得借鉴,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宣传,提高我国基层农户参与保险的机会;另一方面必须进一步修正和创新保险项目,提高保险产品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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