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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1部分:片猪肉 GB/T 9959.1-2019代替GB 9959.1-2001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20年第5期
 
内容摘要: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
  前言
  GB/T 9959《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片猪肉;
  第2部分:分割鲜、冻猪瘦肉;
  第3部分:分部位分割猪肉;
  第4部分:猪副产品。
  本部分为GB/T 995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 9959.1-2001((鲜、冻片猪肉》,与GB 9959.1-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标准名称为《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1部分:片猪肉》;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1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1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原料要求(见4.1,2001年版的4.1);
  修改了加工要求(见4.2,2001年版的4.2);
  修改了检验检疫要求(见4.3,2001年版的4.3);
  修改了食品安全指标(见4.5,2001年版的4.3);
  删除了产品分级(见2001年版的4.6);
  修改了试验方法(见第5章,2001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2001年版的第6章);
  修改了标识要求(见7.1,2001年版的7.1);
  增加了包装要求(见7.2);修改了贮存要求(见7.3,2001年版的7.2);
  修改了运输要求(见7.4,2001年版的7.3)。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1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宝才、刘龙海、黄强力、陶龙斐、闵成军、高胜普、尤华、李文祥。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959.1-1988、GB 9959.1-2001;
  GB/T 9959.2-1988。
  1  范围
  GB/T 9959的本部分规定了片猪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贮存、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生猪经检验检疫、屠宰加工而成的片猪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
  GB/T 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GB/T 20575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
  GB 207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  附件1)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3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GB 12694、GB/T 1948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片猪肉
  猪白条
  将猪胴体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两分体的猪肉,包括带皮片猪肉、去皮片猪肉。
  3.2  带皮片猪肉
  带皮白条
  猪屠宰放血后,经烫毛、脱毛、去头蹄尾、内脏等工艺流程加工后的片猪肉。
  3.3  去皮片猪肉
  去皮白条
  猪屠宰放血后,经去头蹄尾、剥皮、去内脏等工艺流程加工后的片猪肉。
  3.4  种公猪
  种用或后备种用,未经去势带有睾丸的公猪。
  3.5  种母猪
  已种用,乳腺发达,带有子宫和卵巢的母猪。
  3.6  晚阉猪
  经手术去势后短期育肥(或未育肥)的淘汰种公母猪、淘汰已使用过的后备公母猪或落选的后背公猪。
  3.7  PSE肉
  白肌肉
  受到应激反应的猪,屠宰后产生色泽苍白、灰白或淡粉红、质地松软、肉汁渗出的肉。
  注:改写GB/T 19480-2009,定义2.5.14。
  3.8  DFD肉
  黑干肉
  受到应激反应的猪,屠宰后产生的色暗、质地坚硬和切面发干的肉。
  注:改写GB/T 19480-2009,定义2.5.15。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4.1.1  生猪应健康良好,并附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1.2  生猪养殖环境,养殖过程中疫病防治、饲料、饮水、兽药的应用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应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所列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
  4.1.3  种公猪、种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无皮片猪肉。
  4.2  加工
  4.2.1  生产加工基本条件
  生猪屠宰加工过程各环节应符合GB 12694、GB/T 17237、GB/T 20575的要求。
  4.2.2  待宰
  生猪待宰应符合GB/T 20575、GB/T 17236的要求。
  4.2.3  屠宰加工
  生猪屠宰应符合GB/T 17236的要求。种公猪、种母猪及晚阉猪为原料的片猪肉不得用于加工包括分割鲜、冻猪瘦肉在内的分部位分割猪肉。
  4.2.4  整修
  4.2.4.1  应修净胴体臀部和鼠蹊部的黑皮、皱皮和肛门括约肌以及肉体上的伤痕、暗伤、脓疱、皮癣、湿疹、痂皮、皮肤结节、密集红斑和表皮伤斑,应修割严重的PSE肉、DFD肉。
  4.2.4.2  应去净胴体的残毛,每片肉上的密集断毛根(包括绒毛、新生短毛)不应超过64cm2o
  4.2.4.3  应将胴体冲洗干净,不应带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及其他污染物。
  4.2.4.4  带皮片猪肉整修时应修去表层黑斑、血污、猪毛以及附着在里脊肉上的油膜及淋巴结,应修净腹腔内残留的碎板油、横膈肌。
  4.2.4.5  去皮片猪肉整修时应在4.2.3的基础上除残皮、去软裆部位脂肪,然后从三叉骨的外端,沿后腿延伸方向长度约12cm将后腿部位的脂肪割下,露出后腿肉,应修去附着在里脊肉上的油膜及淋巴结,应修净腹腔内残留的碎板油、横膈肌。
  4.2.5  冷却与冷冻
  4.2.5.1  冷却片猪肉
  冷却间温度应为0℃~4℃,屠宰后24h,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应不高于7℃,不低于0℃。
  4.2.5.2  冷冻片猪肉
  冻结间温度不应高于-28℃,冻结时间在48h以内,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应不高于-15℃。
  4.3  检验检疫
  生猪屠宰加工的检验检疫应由检验检疫人员按GB/T 17996、《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和处理。
  4.4  感官指标
  鲜、冻片猪肉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鲜、冻片猪肉感官指标
项目 鲜片猪肉 冻片猪肉(解冻后)
色泽 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或粉白 肌肉有光泽,色鲜红;脂肪呈乳白,无霉点
弹性(组织状态) 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 肉质紧密,有坚实感
黏度 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黏手 外表及切面湿润,不黏手
气味 具有鲜猪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有香味 具有冻猪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无异味
  4.5  安排安全指标
  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水分限量等应符合GB 2707、GB 18394等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温度测定
  5.1.1  仪器
  温度计:使用探针式温度计或其他非水银测温仪器。
  5.1.2  测定
  鲜品使用温度计的探针直接插入后腿部位钻至肌肉深层中心(4cm?6cm),约3min后,平视温度计所示度数;冻品用直径略大于(不得超过0.1cm)温度计探针直径的钻头,钻至后腿部位钻至肌肉深层中心(4cm~6cm),拔出钻头,迅速将温度计插入孔中,约3 min后,平视温度计所示度数。
  5.2  感官指标测定
  感官指标按照GB 2707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食品安全指标测定
  食品安全指标按照GB 2707、GB 2762、GB 2763、GB 18394等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日生产、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6.2.1  样本数量: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按表2抽取样本,并将1/3样品进行封存,保留备查。

表2  抽样量及判定规则
批量范围/件 样本数量/件 合格判定数(AC) 不合格判定数(Re)
<1200 5 0 1
1200~35000 8 1 2
>35000 13 2 3
  6.2.2  检验样品数量:从样本中不同部位分别抽取样品共2kg作为检验样品。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每批出厂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3.1.2  检验项目为标识、包装、感官。
  6.3.1.3  判定规则按表2执行。
  6.3.2  型式检验
  6.3.2.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c)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型式检验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进行。
  6.4  判定
  检验项目结果全部符合本部分,判为合格品。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部分要求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则判为合格品,如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部分,则判该批次为不合格品。
  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
  7.1  标识
  7.1.1  每片猪肉应有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合格印章和检疫验讫印章,字迹应清晰整齐。
  7.1.2  使用印章时,印色应用食品级色素配制。
  7.1.3  种公猪、种母猪及晚阉猪为原料的片猪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7.2  包装
  如需包装,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其他相关标识应符合GB/T 191和GB/T 6388及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7.3  贮存
  7.3.1  冷却片猪肉应吊挂在相对湿度85%?90%、温度0℃~4℃的冷却肉储存库(间),胴体之间的距离保持不低于3cmo
  7.3.2  冻片猪肉应贮存在相对湿度90%?95%、温度-18℃以下的冷藏库。冷藏库温度一昼夜升降幅度不应超过1℃。
  7.3.3  储存库应保持清沽、整齐、通风,应防霉、除霉,定期除霜,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库内有防霉、防鼠、防虫、防火、防尘设施设备,定期消毒。
  7.3.4  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交叉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
  7.4  运输
  产品运输应符合GB 20799的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3月25日发布,2019年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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