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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类产品追溯体系应用指南 T/CSPSTC 13-2018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20年第9期
 
内容摘要: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和宁波威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归口。
  本准起草单位:宁波威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天禧牧业有限公司、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星鸭业有限公司、中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教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标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新联盟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清华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标准联合咨询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忠伟、张志刚、谭华、刘龙海、万宇平、王子健、胡振新、王春民、李锋、王仕杰、于辉宏、黄沛、唐迅、席宁、王彦文、崔全山、庄龙、刘一文、习敬钰、马志永、闫世鹏、刘东华、卢成绪、潘英、肖广岭、高昂、谭兴政、陈百禄、刘栋栋、曹雪美、刘珏、杨晓峰、金继光、陈晓占、黄会通、张晓峰、卢刚、张路尧、郝宇花、王得龙、宋德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类产品供应链可追溯体系构建,以及禽类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销售各环节的追溯信息的记录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禽类产品供应链可追溯体系的设计和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T 22005-2009  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  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
  GB/Z 25008-2010  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  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005-2009和GB/Z 25008-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禽类产品
  将活禽宰杀、加工后,经预冷处理的冰鲜产品或经冻结处理的产品;包括净膛后的整只禽、整只禽的分割部位(禽肉、禽翅、禽腿等)、禽的副产品[禽头、禽脖、禽内脏、禽脚(爪)等]。
  注:改写GB 2707-2016,定义2.1、2.2。
  3.2  追溯信息
  具备禽类产品质量追溯能力的涉及养殖、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记录信息的总和。
  4  追溯体系构建
  4.1  总则
  禽类产品可追溯体系应能够证明禽类产品的来历和(或)确定禽类产品在供应链中的位置,有助于查找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在必要时提高撤回和(或)召回产品的能力,提高组织对信息的合理使用和信息的可靠性,提高组织的效率和生产力。
  4.2  原则
  禽类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可验证性;
  b)连贯合理;
  c)注重结果;
  d)成本经济;
  e)具有实用性;
  f)符合适用的法规政策;
  g)符合预期的准确度要求。
  4.3  目标
  在建立禽类产品可追溯体系时,应明确追溯目标,包括:
  a)支特禽类产品安全和(或)质量目标;
  b)确定禽类产品的来历或来源;
  c)便于禽类产品的撤回和(或)召回;
  d)识别禽类产品供应链中的责任组织;
  e)便于验证禽类产品的特定信息;
  f)与利益相关方和消费者沟通信息;
  g)提高组织的效率、生产力和盈利能力。
  4.4  体系设计
  组织应明确追溯目标,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设计的禽类产品可追潮体系应符合GB/Z 25008-2010中第5章的要求。
  4.5  体系实施
  禽类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实施应符合GB/Z 25008-2010中第6章的要求。
  4.6  内部审核
  应建立禽类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内部审核程序,必要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和(或)预防措施,以保证体系的持续改进,内部审核应符合GB/Z 25008-2010中第7章的要求。
  4.7  评审与改进
  组织应按照预定的时间间隔,或是在目标和(或)产品或过程发生变化的时候评审可追溯体系。基于评审,组织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并考虑确立持续改进的过程,评审与改进应符合GB/Z 25008-2010中第8章的要求。
  5  追溯信息记录
  5.1  信息登记要求
  5.1.1  禽类产品记录的信息分为基本追溯信息和扩展追溯信息,应记录基本追溯信息,根据需要可选择记录扩展追溯信息。
  5.1.2  组织应确保追溯范围内上、下游组织间信息的有效传递和沟通。
  5.1.3  组织间应对需要记录的追溯信息达成共识,在实现追溯目标的基础上,宜加强扩展追溯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5.1.4  组织间应就追溯信息保存期限达成一致,数据文件的保存期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长于禽类产品的保质期。
  5.1.5  若产品涉及流程少于所列环节,组织可依据自身需要,记录所历经环节的追溯信息。若产品涉及流程多于所列环节,需要按照追溯信息不间断原则,将新增流程中的追溯信息予以记录。
  5.2  追溯信息项
  5.2.1  养殖环节记录信息点
  活禽养殖环节记录信息点见表1。

表1  活禽养殖环节记录信息点
追溯信息 描述 信息类别
基本追溯信息 扩展追溯信息
养殖场信息 养殖场名称、养殖场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  
养殖场环境、养殖场编号、养殖场面积、饲养员  
活禽生活档案 品种、引种日期、引种来源、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来源、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主要成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病例记录、兽药来源、兽药主要成分、兽药使用记录、疫苗来源、疫苗种类、疫苗接种记录、休药期记录  
饲养方式、消毒记录、饮用水水质信息、光照记录、温度、湿度、粪便处理信息、无害化处理记录  
活禽出栏信息 出栏日期、出栏数量、出栏重量  
产品认证信息(如绿色食品或无公害食品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运输信息 运输起止时间、运输起止地点  
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卫生状况、运输方式、运输人员  

注:★表示描述的信息属于此类信息。

  5.2.2  屠宰加工环节记录信息点
  屠宰加工环节记录信息点见表2。
表2  屠宰加工环节记录信息点
追溯信息 描述 信息类别
基本追溯信息 扩展追溯信息
屠宰厂(场)信息 屠宰厂(场)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屠宰地点、地址  
屠宰厂(场)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来源记录 养殖场名称、出栏日期、数量、规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屠宰加工过程 加工起止时间、加工负责人  
加工方式、加工工艺、加工后半成品或成品数量、初加工产品质量情况、加工机械及卫生状况、检验人员  
出入库信息和仓储信息 出入库时间、流向、产品批号、出库数量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产品质量状况、仓库卫生状况  
运输信息 运输起止时间、运输起止地点  
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卫生状况.运输方式、运输人员  
注:★表示描述的信息属于此类信息。
  5.2.3  流通环节记录信息点
  禽类产品流通环节记录信息点见表3。

表3  禽类产品流通环节记录信息点
追溯信息 描述 信息类别
基本追溯信息 扩展追溯信息
流通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资质  
产品来源 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生产日期  
产品质量情况、规格、数量、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的唯一性编码与标识  
产品质量状况、产品认证信息、产品数量、规格、保质期、产品检验报告  
包装信息 包装负责人、产品批号、包装时间  
包装人员、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状况  
产品配送出入库信息和仓储信息 出入库时间、流向  
出入库数量、湿度、温度、仓库卫生状况  
产品运输信息 运输起止时间、运输起止地点  
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卫生状况、运输方式、运输人员、运输数量、运输过程温度、湿度  
注:★表示描述的信息属于此类信息。
  5.2.4  销售环节记录信息点
  禽类产品销售环节记录信息点见表4。

表4  禽类产品销售环节记录信息点
追溯信息 描述 信息类别
基本追溯信息 扩展追溯信息
经销商信息 经销商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地址  
经销商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点  
产品来源 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生产日期  
产品质量情况、规格、数量、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产品批号、产品的唯一性编码与标识  
产品质量情况、产品认证信息、产品数量、规格、保质期、产品检验报告  
出入库信息和仓储信息 出入库时间、流向  
出入库数量、湿度、温度、仓库卫生状况  
产品运输信息 运输起止时间、运输起止地点  
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卫生状况、运输方式、运输人员、运输数量、运输过程温度、湿度  
零售信息 零售负责人、零售时间  
零售数量、零售区域环境卫生状况、温度、湿度、零售方式  
注:★表示描述的信息属于此类信息
  6  追溯信息项评价
  6.1  追溯信息来源
  在禽类产品的流通销售环节中,如储藏、运输、采购、批发、零售等环节由各相关方从追溯体系中,通过扫描、查询、下载等方式获得追溯信息项。
  6.2  追溯信息项评价
  追溯信息项评价旨在确定追溯过程中各相关方获取的追溯信息的覆盖程度。禽类产品的追溯信息项评价应当依据表5给出的指标要求进行评分,对各项指标的评分信息录入系统后,系统自动完成定级。以持续改进追溯体系建设的信息覆盖程度为目标,阶段性开展评价及比对工作。
  追溯信息项评价按照信息项的覆盖百分比进行评价,禽类产品追溯信息项评价依据见表5。

表5  禽类产品追溯信息项评价依据
级别 评价指标
A级 表1~表4中的基本追溯信息项全覆盖,扩展追溯信息项覆盖80%以上且有效
B级 表1~表4中的基本追溯信息项全覆盖,扩展追溯信息项覆盖60%以上且有效
C级 表1~表4中的基本追溯信息项全覆盖,扩展追溯信息项覆盖40%以上且有效
D级 表1~表4中的基本追溯信息项全覆盖,扩展追溯信息项覆盖20%以上且有效
  根据追溯信息项覆盖的百分比,应根据表5给出的评级区间,确定禽类产品追溯体系追溯信息项覆盖情况的评价级别,将评价级别反馈给禽类产品生产企业,并对后续评价级别的动态变换进行记录和跟踪。
 
  本标准由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于2018年8月15日发布,2018年11月15日实施。
 
http://www.mpmpc.cn/news/show.php?itemid=3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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