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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畜禽产品安全 强化畜禽屠宰管理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14年第2期
 
内容摘要:12月20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视频会议召开,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商务部副部长房爱卿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
   12月20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视频会议召开,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商务部副部长房爱卿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部署,研究落实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安全。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在讲话中重点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客观分析,准确把握保障畜禽产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我国畜禽产品生产量大、消费量大,畜禽产品安全保障工作任务艰巨、形势严峻,需要科学分析、理性面对。
  (一)准确把握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畜禽产品生产链条长、涉及环节多、安全隐患大、制约因素复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质量安全产生影响。近年来,畜禽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很大影响,一方面打击了消费者对畜禽产品的消费信心,造成畜禽产品市场低迷,影响养殖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个别地方处置不当,政府形象、行业形象不同程度受到损害。农牧部门作为肩负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部门之一,在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有义务、有责任努力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畜禽产品安全。
  从工作层面看。农牧部门任务繁重,包括,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监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管以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等多个方面,此次国务院对相关部门职责调整后,畜禽屠宰监管也将成为农牧部门履职尽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环节多、范围广、涉及面大。
  从分工环节看。原有的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分段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已调整为农业、食药两个部门为主的新体制。农业部门主要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管链条更长、任务更重。
  从监管体系看。现有工作基础和能力、队伍素质和水平与面临的监管任务和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基层普遍存在缺人员、少手段、无经费等现象,困难更多、压力更大。
  (二)认真梳理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任务。
  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交接过程中还可能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当前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明确几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尽快完成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划转,理清思路、明确重点,推进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二是加强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监管,从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加强生产链条监管,确保生产安全、使用安全。三是围绕“两节”期间畜禽产品需求量大的特点,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立,保障畜禽产品安全。
  (三)充分认识做好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畜禽产品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和调控措施。近期,国办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监管任务、提升监管能力等要求。近日,农业部专门召开全国视频会议,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出部署安排。应该看到,在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广大畜牧兽医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畜禽产品安全水平持续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逐年上升。但是,也应该看到,人民群众对畜禽产品安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零容忍,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农牧部门担子很重、责任很大。各地务必站在战略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继续发扬甘于吃苦、勇于担当、善于战斗的优良作风,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办法、强有力的措施做好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将商务部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农业部后,农业部及各地农牧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各地职责交接进展不一,从尽快理顺职责,保障畜禽产品安全的角度看,仍需要加快工作进度。
  (一)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交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在国家层面,职责交接已经启动,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11月20日,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农业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明确了农业部在畜禽屠宰监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同时,将商务部机关4名行政编制划给农业部,在农业部兽医局加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技术支撑力量,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牌子。
  在地方层面,河北、吉林、湖北、辽宁、重庆等地省级层面已完成职责划转,但市县层面还在研究协调中。其中,河北、吉林两省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由商务部门整体划转到农牧部门,湖北、辽宁两省在农牧部门成立单独处室,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二)尽快健全完善畜禽屠宰监管体系。
  畜禽屠宰监管工作,涉及行业准入、畜禽产品安全监管以及打击违法行为等多个方面,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切实落实畜禽屠宰属地管理责任。在此基础上,各地农牧部门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把调整畜禽屠宰管理职责作为当前首要的工作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坚持职责、机构、人员编制相统一的原则,协调完成本地区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组建和明确履行屠宰行业管理职责的工作机构,尽快形成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体系。
  (三)确保职责交接的无缝连接。
  从全国范围看,多数地方职责划转工作尚未完成,工作交接过程中最容易出现思想麻痹、工作松懈,最容易出现畜禽产品安全监管盲点或漏洞,带来畜禽产品安全隐患,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极有可能出现脱节或不到位现象,影响整个行业发展。各地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日常工作协作机制和解决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屠宰管理工作尚未交接的地区,农牧部门要尽快成立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筹备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担任组长。要深入调研、掌握情况,尽快制订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交接。
  (四)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
  农牧部门接手屠宰监管工作后,涉及的屠宰监管职责由原有的生猪扩大到猪、牛、羊、禽等主要畜禽,工作难度加大,责任加重,各地务必围绕重点,健全制度,完善措施,确保进入正规屠宰场宰杀的畜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确保经正规屠宰场宰杀的畜禽产品安全。
  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拉网式大检查。对于屠宰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台帐记录等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于厂区设置、环保要求、动物防疫条件、设施设备以及人员资质等不符合要求的,要停业整顿,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一律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等证件;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私自设立的屠宰场点,要坚决取缔,毫不手软,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要坚持开展定期巡查。重点检查屠宰企业宰前查验入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录来源以及开展“瘦肉精”自检情况,宰杀时规范屠宰行为,开展肉品品质检验情况以及宰后规范肉品品质检验证章使用,对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及规范记录等情况。
  要不折不扣做好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相关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和宰后出证工作,严禁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场。
  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重点防范在城郊结合部、城中村、偏远地区出现私屠滥宰现象。要加大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震慑不法分子,保障畜禽产品安全。
  三、统筹推进,扎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2014年,“两个努力确保”仍然是农业部门的中心任务之一,为实现这一目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稳扎稳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保驾护航,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要重点突破。
  关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一要切实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H7N9禽流感,要强化疫情监测预警,一旦检出阳性样品要按规定严格开展应急处置。最近广东、浙江等地相继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各地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要坚决遏制H7N9禽流感在禽间的传播蔓延;对A型口蹄疫,要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果断处置新发疫情,防止扩散蔓延。统筹做好重大外来病、主要人畜共患病和常见多发疫病防控工作。
  二要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地要继续落实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管、消毒等综合防控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构筑有效防疫屏障。
  三是要切实抓好应急准备工作。各地要及时制定节日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充实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出现突发疫情,要坚决果断处置,防止发生扩散蔓延。
  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点是加大执法力度,不留死角。
  一是严格实施检疫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我部产地检疫规程开展检疫工作,决不允许病死畜禽及不符合检疫规程的畜禽出场。对进入屠宰场的畜禽要严格监督屠宰企业做好入场检查,完善索证备案登记等制度,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宰前检查、同步检疫。
  二是加强各环节监管工作。在养殖环节,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养殖情况出现异常变化要及时查明原因,严格处置;在屠宰环节,要监督屠宰场做好“瘦肉精”自检等工作;在流通环节,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应急值守,严格查证验物,降低活畜禽长途调运疫病传播风险。
  三是加快提升执法能力。以深入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为契机,以贯彻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为重点,查找不足、剖析原因,全面整改。当前,行风规范行动已进入组织实施的攻坚阶段,问题查得实不实、矛盾找得准不准,措施采取得是否有力,对于规范行动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十分关键,各地务必通过此次行动的开展,全面提升执法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关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重点是抓试点、建机制。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件大事,是件难事,也是件长期的事。病死动物处置不当,会产生一系列问题,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2013年年初“上海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坚决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将于2014年1月1日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要求规模养殖场对病死动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各地要从发展现代农业、保障食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提高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和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下大力气解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问题。
  一方面,要切实抓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农业部在大中城市、养殖密集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及重点水域周边选择了19个省份的212个县开展试点,并于2013年9月底印发试点方案,召开启动会。目前,各地工作已相继展开,山东、浙江等地陆续建设一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江苏、重庆拟选择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建设无害化处理厂,交由社会力量运行维护。其他非试点地区也在积极谋划、调研论证,推进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措施。各试点省份要加快工作进度,选择适合本地区养殖模式的无害化处理模式,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落实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作运转经费,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
  另一方面,要全面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立。要按照“政府监管、地方负责,统筹规划、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积极研究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严格要求大中型养殖、屠宰场对本场病死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环节的病死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建立完善的处理体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建设无害化处理厂,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建厂,鼓励科学规划,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建设覆盖范围广的大型无害化处理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善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医疗垃圾处理厂防疫设施,利用其进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第三,建立完善的收集网络。依托养殖加工龙头企业、规模屠宰场、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立病死动物收集点,统一收集病死动物。
  第四,推进畜禽养殖保险工作。建立畜禽养殖保险与集中无害化处理有效衔接的机制,将实施无害化处理作为病死动物出险理赔的前提条件。要在落实现有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保费补贴覆盖区域,逐步实现养殖业全覆盖。
  第五,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政策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对生猪规模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场病死猪及相关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政策,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损失补助、无害化处理补助以及上交补偿等激励机制,完善社会监督,从源头防止买卖和乱扔病死动物。
  第六,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改善养殖条件,提高养殖水平,规范养殖行为,降低动物死亡率。
  需要强调的是,当前已进入畜禽死亡高发季节,各地要严防死守,努力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乱抛病死动物现象,对零星抛扔的病死动物要做到及时有效处理。
  最后,要做好畜禽产品安全保障工作,必须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一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地农牧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畜禽产品安全举报和稽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严格核查每一起举报线索,对发现的问题产品,要严格按照规定,果断处置,消除隐患。要加强与公安、食药等部门的合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与专项整治,对违法行为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制售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开创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要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扩大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向全社会宣传普及畜禽产品科学消费常识和质量安全知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制定培训计划,突出抓好执法人员以及与畜禽产品安全相关的从业人员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其安全意识、守法意识,提升其管理能力和素质,为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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