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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血液收集技术规范 NY/T 3471-2019
信息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年第10期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1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农业大学、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德权、侯成立、王守伟、张春晖、格日勒图、张志刚、胡兰英、王振宇、李欣、陈丽、潘腾、王欢、郑晓春、惠腾、高胜普、张朝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血液收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收集要求、检验检疫要求、储藏要求、运输要求、产品追溯和召回、记录和文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血制品原料的畜禽血液收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 1493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
  GB/T 17236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
  GB/T 19477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牛
  GB/T 19478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鸡
  GB 50317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51219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51225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NY/T 3224—2018  畜禽屠宰术语
  农医发[2017]25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NY/T 3224—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NY/T 3224—2018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刺杀放血
  采用不同方式割断畜禽颈部动静脉的宰杀方法。
  [NY/T 3224—2018,定义5.3.1]
  3.2  空心刀放血
  利用中空采血装置完成放血和血液收集的宰杀方法,一般用于畜屠宰。
  [NY/T 3224—2018,定义5.3.3]
  3.3  血液收集单元
  按照生产需要收集到同一设备、容器中的一定数量畜禽的血液。
  4  基本要求
  4.1  屠宰车间
  屠宰车间设计应符合GB 50317、GB 51219、GB 51225的相关规定。
  4.2  屠宰
  畜禽宰前管理、宰前检查、屠宰操作、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4、GB/T 17236、GB/T 19477、GB/T 19478的相关规定。
  4.3  收集、储藏设备
  收集、储藏设备的血液接触面材料应符合GB 4806.1、GB 12694和GB 14881的相关规定。
  4.4  食品添加剂
  血液收集过程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相关规定。
  4.5  水
  生产过程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相关规定。
  4.6  洗涤剂、消毒剂
  生产过程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 14930.1和GB 14930.2的相关规定。
  5  收集要求
  5.1  收集单元确定
  5.1.1  按照生产需要以一定数量畜禽的血液为一个收集单元。
  5.1.2  每个收集单元的血液在畜禽检验检疫未结束前,应单独存放。
  5.2  收集过程管理
  5.2.1  血液离体后不得与畜禽屠体、肠道内容物接触,水、毛羽、食糜等不得进入手机的血液。
  5.2.2  宜采用空心刀放血、刺杀放血方式收集血液。
  5.2.3  应对收集容器进行同步编号,一个收集容器对应一个收集单元。
  5.3  清洗消毒
  5.3.1  每头家畜、每个收集单元的家禽放血后,刀具应使用82℃以上的热水进行消毒。
  5.3.2  每个收集单元的收集容器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方可使用。
  5.3.3  收集设施设备血液接触面的清洗消毒应符合GB 12694的相关规定。
  6  检验检疫要求
  6.1  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应符合GB 12694和对应检验检疫规程的相关规定。
  6.2  收集的血液应待所对应的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作为食用血制品原料。
  6.3  畜禽屠宰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对应的收集单元的血液,不得作为食用血制品原料,应按照农医发[2017]25号的规定执行。
  7  储藏要求
  7.1  收集的血液应储存于0℃~4℃条件下,暂不加工的血液应在4h内由离体温度降至0℃~8℃,血液从收集到加工不应超过72h。
  7.2  不同种类畜禽的血液不得混储在同一容器中。
  7.3  储藏容器使用前后进行清洗消毒。
  8  运输要求
  8.1  血液应温度降至4℃以下方可运输。
  8.2  应采用冷链运输,运输罐、车厢内温度应保持在℃~4℃。
  8.3  运输血液的容器应防漏、防渗、防冻、相对密封。
  8.4  运输血液的容器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9  产品追溯和召回
  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
  10  记录和文件管理
  10.1  应做好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及血液处理记录。
  10.2  应详细记录畜禽血液的来源、品种、储藏时间、数量、储藏温度等信息。
  10.3  应做好消毒记录,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B 12694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8月1日发布,2019年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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