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范围,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原则、机构职责和办理等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明确,各级食药监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工作,设区的市级和县(区)级食药监管部门应设置相应的投诉举报机构,履行统一受理投诉举报、转送、跟踪督促及协调、办理情况并反馈办理结果等职责。
该《办法》规定,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而对不属于食药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举报人不能举证以及应当依法定途径解决的则不予受理。《办法》同时明确了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准则。
《办法》要求加强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建设。全省须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各级食药监管部门须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相关规定,方便群众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