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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开展猪肉抽检行动

2015-02-27      来源:泉州晚报    
 
内容摘要:明明是2月6日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摊主却改成2月25日。前日,石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灵秀所执法人员在灵秀镇古宅农贸市场内,查处了3家涂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肉经营户。
   明明是2月6日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摊主却改成2月25日。前日,石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灵秀所执法人员在灵秀镇古宅农贸市场内,查处了3家涂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肉经营户。
  前日早上,灵秀所执法人员在古宅农贸市场内随机抽查生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执法人员抽查到市场内一处生猪肉摊位时,摊主迟迟不愿拿出单证。执法人员严格要求其出具单证,该摊主才拿出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执法人员一眼就看到了圆珠笔涂上的“二十五日”,执法人员拿过单证仔细查看,发现在圆珠笔字迹下还有复写字“六”。原来这单证是2月6日的,该摊主当天未索取单证,于是将上面的日期改为“2月25日”,以为能够蒙混过关,没想到还是被专业的执法人员抓了现行。
  经过仔细检查,当天执法人员共发现3家生猪肉摊主涂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日期,执法人员要求3名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市民购买生猪肉时,应查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私自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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