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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12      来源:福建省农业厅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农计〔2016〕290号)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农计〔2016〕290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40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政策实施,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
  在政策落实中,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各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四项内容。根据国家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建立我省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在国家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动物疫病防控需要,省农业厅、财政厅依法适时将对我省影响重大的动物疫病纳入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省级财政支持能力,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的、控制较好的或以地方和养殖场户投入为主可取得良好防治成效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省级财政强制免疫补助。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1.补助畜禽种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2.补助范围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全省(按要求申请不免疫的除外)。
  3.经费拨付与使用
  (1)我省2017年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的拨付与使用按照《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农计〔2016〕290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2)鉴于中央财政对我省强制免疫经费补助比例统一调整为40%,我省从2018年开始对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地方各级配套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即各病种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比例分别调整为40%、10%、10%。省、市、县三级农业、财政部门应按照我省统计部门最新畜禽饲养数据、各品种疫苗最新中标价格和各级应承担的比例做好本级强制免疫疫苗经费预算落实工作。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的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应按时汇至省农业厅疫苗账户,用于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结算疫苗采购款。
  (3)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疫苗经费按“先打后补”畜禽免疫数量、我省强制免疫疫苗最新中标价格进行测算,由中央财政补助40%,省级财政补助40%,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10%。为便于各级财政编制预算计划,省、市、县三级农业、财政部门应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疫苗资金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本级财政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疫苗经费。省级以上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疫苗经费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下达各地。
  (4)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强制免疫补助经费,扣除中央财政按比例承担的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疫苗经费后的剩余部分,用作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补助经费(以下均简称为“免疫效果评价等经费”),按照畜禽免疫数量、绩效目标等因素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联合下达各地。
  (5)中央和省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疫苗经费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每年“先打后补”试点畜禽免疫数量、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并及时下达。
  (6)市、县两级不得将中央和省级下拨的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疫苗经费和免疫效果评价等经费用于本级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
  (7)强制免疫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继续由省农业厅组织实施。为促进畜禽养殖经营者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补助方式。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实际免疫数量和免疫效果安排补助经费。要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并逐步推开,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强制扑杀补助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目前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
  马鼻疽、马传贫:马等。
  2.补助经费测算与申请
  强制扑杀补助和无害化处置补助经费测算和申请均按照《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农计〔2016〕290号)执行。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对养殖环节(包括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的病死猪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闽财农〔2016〕24号文件规定,按每头80元的标准对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49个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10元;其他县(市、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30元。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并包干下达我省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后,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据此测算各县(市、区)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并与中央补助经费一并包干下达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 号)有关要求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
  (四)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根据往年中央财政拨给我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测算省级财政补助配套经费,将省级以上的补助经费(省级以上承担70%)一并包干下达给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包括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市县两级财政承担补助30%,设区市与县(市、区)级财政承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规定。各县(市、区)按照闽财农〔2016〕24号文件规定,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病害猪损失财政补助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标准为80元/头。病害猪产品每90公斤折合1头,享受病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农业、财政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财政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经费监管。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实施方案,明确经费申请和发放程序,细化补助标准。市级实施方案请于9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补助经费管理制度,及时公开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无害化处理等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市、县(区)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广大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动物防疫组织等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四)加强绩效考核。省财政厅、农业厅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制定我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加快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农业部门也要科学制定本辖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五)注重信息调度。各市、县(区)农业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省农业厅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业厅、财政厅报告。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请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报送省农业厅、财政厅。
  四、其他要求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除厦门市以外的各市、县(区)。厦门市应参照本方案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在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的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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