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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2018-08-16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猪屠宰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切实提升生猪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并为国家全面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创造条件、奠定基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猪屠宰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切实提升生猪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并为国家全面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创造条件、奠定基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2018—2020年,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标准总体要求,以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着力点,在全省建设10—20家生猪屠宰标准化厂(以下简称“标准厂”),同时向农业部推荐一批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以下简称“示范厂”),进一步带动各地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建设,提升全省生猪屠宰标准化水平。
  二、建设标准
  参加建设的生猪屠宰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另发)要求,加强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标准厂建设标准
  1.质量管理制度化。一是管理制度健全,制定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猪入厂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屠宰加工过程质控、产品出厂、无害化处理、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有效开展内控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二是制度落实到位,严格落实生猪入厂到产品出厂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三是追溯记录可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备的记录制度和追溯体系,及时、规范、真实、准确地记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确保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各环节有效追溯。
  2.厂区环境整洁化。一是选址合理,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受污染水体和污染场所。二是建设规范,屠宰车间布局与建设应当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三是门面整洁,厂区干净,道路和场地硬化,绿化到位。四是环境卫生,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划分明显,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隔,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垃圾、废弃物存放与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厂区定期除虫灭害、清洁消毒。
  3.设施设备标准化。一是布局合理,设有待宰、隔离、急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厂区和屠宰车间的设计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空间和面积满足生产要求。二是设施完善,配备给排水、清洗消毒、温度控制、通风、照明、仓储等基础设施,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检疫检验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安全生产设施,做到合理安装、运转正常。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联网运行。三是设备达标,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4.生产经营规范化。一是工艺合理,屠宰生产线各环节运行协调顺畅,屠宰全过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二是操作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开展屠宰操作和肉品品质检验操作。屠宰过程符合肉品质量和卫生管理要求,实施有效的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控制。三是消毒彻底,屠宰、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器具、设备,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5.检测检验科学化。一是有场所和设备。建有一定规模的检测检验实验室,配备常用检测检验设施设备,使用药剂安全存储、定期更新,具备一定的理化、生化及兽药残留检测检验能力。二是能开展自检。推行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根据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开展检测检验。能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瘦肉精”检测。三是配检测人员。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排放处理无害化。一是流向科学,生猪屠宰厂副产品及废弃物流向不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二是排放达标,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环保要求。三是处理无害化,严格按标准对污物、废弃物、病害猪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规范,防止散布病原、污染环境。
  (二)示范厂建设标准
  在达到标准厂建设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屠宰生猪主要来自屠宰厂自有养猪场和(或)签约养猪场。上年度生猪屠宰量5万头以上。
  2.信息化体系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电子出证。
  3.建设自有肉类品牌。
  4.具备分割包装等深加工能力。
  5.配有专用的肉品运输车辆,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和肉品配送体系。
  6.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理化、生化及兽药残留检测检验能力。
  7.具备完善的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水分含量等相关项目检测。
  三、建设条件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保合格证明文件。
  (二)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行为。
  (三)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记录完整。
  (四)近两年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
  四、申报与确定
  (一)申报。符合上述建设条件的生猪屠宰厂,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标准化建设,填写标准厂和示范厂申请表(见附件1),经县、市级农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将根据本省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和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情况,拟定入围参加标准厂和示范厂建设的屠宰厂名单。
  (二)自评。已拟定入围的生猪屠宰厂按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建设)验收标准》(另发)要求开展相关建设完善工作,准备相关文档、影像等资料,并开展自评,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2)。
  (三)验收。自评合格的屠宰厂填写验收申请表(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经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我厅验收。按照申请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我厅及时组织验收组,按照生猪屠宰标准厂或示范厂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四)确定。标准厂验收合格的,由我厅发文公布,并颁发“标准化生猪屠宰厂”证书和标牌。示范厂验收合格的,我厅向农业农村部推荐为全国示范厂,并按要求报送验收结果和相关材料。经农业农村部的形式审查、现场核验、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符合的,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发布名单。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确定的证书标牌统一样式,制作并颁发“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证书和标牌。
  五、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组建验收专家库,组织开展技术指导、材料审查、现场验收等工作。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做好企业申报、审核、初验等工作,开展建设技术指导,配合做好现场验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辖区内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建设。
  (二)进度安排
  1.启动建设。2018年3月,我厅已将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纳入印发的《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计划》(闽农厅办〔2018〕11号)当中,并在5月举办的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和牲畜屠宰管理负责人培训班上进行了专题培训,标志着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已经启动。
  2.宣传发动。2018年6月起,各地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建设验收。2018年7月起,生猪屠宰厂按程序申请参加标准厂和示范厂建设,并开展自评,我厅适时组织验收。其中今年申请建设的,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申请表上报至省农业厅;入围企业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自评。我厅将于2018年11月起组织验收。
  4.总结提升。2020年6月起,各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总结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2020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将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告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我厅将适时通报各地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扎实推进这项民生工程建设。为保证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厅成立了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厅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厅畜牧业处、兽医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挂在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加强对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持续强化对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做好组织申报。各地要广泛宣传发动,充分调动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申报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发挥生猪屠宰标准化厂的示范引领作用,每个设区市今年至少组织1家企业申报生猪屠宰标准化厂建设,厦门市和龙岩市同时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建设。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积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提请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对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扶持政策,助推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对被授予“生猪屠宰标准化厂”和“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荣誉的企业,我厅将在今后相关农业项目申报时予以优先支持。
  (四)加强动态管理。各地对验收合格的标准厂和示范厂要加强后续监管,推进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屠宰厂的监管,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厂和示范厂建设标准的生猪屠宰厂,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提请我厅取消相应称号。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指定专人负责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的信息报送工作。对于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我厅反馈。各设区市今年的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申请表和汇总表(见附件4)必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报送福建省农业厅。

  附件下载: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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