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区牛、羊定点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和《贵州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就牛、羊定点屠宰、规范经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能进场。牛、羊屠宰后,经动物检疫、品质检验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出场的牛、羊肉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验讫。
三、从事牛、羊肉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应当使用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并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检疫、检验证明。
四、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欢迎广大群众对私屠滥宰点或经营未经动物检疫、品质检验以及经营注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乡(镇)、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进行查处。
六、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