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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0-11-30      来源: 黑龙江日报    
 
内容摘要:2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疑似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疑似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级政府
  须成立本级防治指挥部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参照省防治指挥部组成单位及其职责成立本级防治指挥部,明确成员单位及职责,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按规定发布封锁令
  暂时关闭屠宰场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调查;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依法坚决打击
  造谣、传谣行为
  届时,黑龙江省将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依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农业农村部负责发布动物疫情信息,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省农业农村厅可公布动物疫情信息。其他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防止疫情受到经济损失
  予以补偿
  根据《应急预案》,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畜主、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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