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我旗畜禽食品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畜产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就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等畜禽屠宰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生猪等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等畜禽屠宰经营活动。
凡在我旗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猪、牛、羊)屠宰活动的,必须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它场所擅自设点屠宰畜禽。
生猪等畜禽定点屠宰场要严格实行产前检疫、宰后检验制度。
二、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必须是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畜禽产品储存设施。
四、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畜禽违法行为。对于未经许可从事生猪等畜禽屠宰活动的,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进行处理。
五、广大群众和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食品质量辨别能力,不购买、不使用证章不全、来路不明的肉类产品,共同营造“吃放心肉食,享健康生活”的社会环境。
鼓励社会各界对屠宰行业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从事畜禽屠宰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475-2320910
特此通告
库伦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1年1月